?
En
首页 > 服务信息 > 网上办事 > 办事指南
(一)国有、非国有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流程图
发布日期: 2015-11-22 访问量:671次 字号:[大] [中] [小]

国有、非国有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

职权类型

行政许可

法定期限

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
权力来源

法定本级行使

承诺期限

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
实施机关

陕西省文物局

咨询电话

029—85360091

责任处室

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

监督投诉电话

029—85360118

办事对象

文物收藏单位

办理地点、时间

西安市雁塔西路193号; ? ? 法定工作日

办理材料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要求,应提供以下材料: ?

1、请示文件(自拟);
?2、借展协议;
?3、借用文物清单:名称、质地、年代、级别、尺寸、照片等;
?4、其他相关材料。

收费情况

不收费

法定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、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;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,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,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。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,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;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,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。

责任事项

1、受理阶段责任: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)。

2、审查阶段责任: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。

3、决定阶段责任: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,法定告知(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)。

4、送达阶段责任:制发送达文书;信息公开。

5、事后监督责任:依法开展后续监督管理。

6、其他责任: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。

责任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